秘書長:許舜欽
現任:台灣大學資訊系教授
會計:游淑芬
國際關係委員會召集人
張進福教授
現任:國科會副主委
會員委員會召集人
黃興燦教授
現任:清華大學資訊系教授
學術委員會召集人
楊竹星教授
現任:中山大學資工所教授兼所長
教育暨推廣委員會召集人
金際遠博士
現任:工研院電通所積體電路組組長
標準委員會召集人
李德竹教授
現任:臺灣大學圖書館學系教授
SIG委員會召集人
林一鵬教授
現任:臺大計算機暨資訊網路中心主任
單位:元
| 20,000 | 17,000 | |
| 87,500 | 1,410 | |
| 133,500 | 4,030 | |
| 6,000 | 552 | |
1,030 | |||
14,070 | |||
12,913 | |||
400 | |||
6,000 | |||
2,000 | |||
2,400 | |||
900 | |||
378 | |||
1,835 | |||
247,000 | 52,005 | ||
籌備會主任委員:許清琦 執行秘書:賴飛羆
會計:游淑芬 製表:陳重輝
單位:元
歲 | (1)籌備期間剩餘 | 194,995 | |
入 | (2)團體會員入會年費收入 | 20,000 | |
決 | (3)個人會員入會年費收入 | 30,000 | |
算 | (4)學生會員入會年費收入 | 5,000 | |
數 | (5)會員捐款 | 650 | |
(6)愛群 | 10,000 | ||
(7)欣懋 | 5,800 | ||
合計 | 266,445 | ||
(1)影印費 | 6,822 | ||
(2)印刷費 | 10,700 | ||
歲 | (4)臨時工薪給 | 55,000 | |
出 | (5)郵電費 | 3,625 | |
預 | (6)硬碟4GB | 42,000 | |
算 | (7)Scanner | 33,000 | |
數 | (8)印表機 | 35,000 | |
(9)會議費 | 39,400 | ||
(10)雜項 | 4,980 | ||
(11)劃撥費用 | 900 | ||
準備基金 |
| 13,322 | |
*人民團體為因應一般會務,工作人員退休撫恤及購買會所等需要,得於年初提列總收入之百分之五以上為準備基金,惟該項支出預算須經理事會議通過,並報內政部核備。
一、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本會設下列委員會,各委員會之主要任務如下:
(一)會員委員會:負責延攬新會員,從事公關,提昇本會形象,勸募助對象。
(二)學術委員會:負責辦理研討會、資訊獎、出版資訊學報、書刊。
(三)國際關係委員會:負責提昇本會之國際知名度,辦理國際姐妹會活動。
(四)SIG 委員會:負責 Special Interest Groups 之聯絡、合作。
(五)標準委員會:負責研訂資訊相關之標準。
(六)教育暨推廣委員會:負責辦理人才培訓講習班、座談會、演講、執行建教合作計劃。
三、各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四、各委員會開放由會員自由選擇其中至多二個委員會參加。
五、本會之委員會應執行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常務理監事會及理事長交辦事項。
六、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七、委員會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八、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
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九、委員會之召集人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十、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單位:元
歲 | (1)去年剩餘 | 58,076 | |
入 | (2)團體會員入會年費收入 | 280,000 | |
預 | (3)個人會員入會年費收入 | 150,000 | |
算 | (4)學生會員入會年費收入 | 25,000 | |
數 | (5)委託收益 | 500,000 | |
(6)其他收入 | 500,000 | ||
歲 | (1)員工薪水 | 360,000 | |
(2)影印費 | 40,000 | ||
出 | (3)郵電費 | 50,000 | |
(4)會議費 | 60,000 | ||
預 | (5)會刊編印費 | 300,000 | |
(6)雜項支出 | 127,422 | ||
算 | (7)會員大會 | 150,000 | |
(8)辦理資訊獎活動 | 150,000 | ||
數 | (9)研討會 | 200,000 | |
準備基金 |
| 75,654 | |
(一)時間: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五時
(二)地點:台灣大學資訊工程系館201室
(三)出席人員: 何正信、李德竹、林一鵬、林順喜、
張進福、梁明正、許清琦、黃興燦、
楊竹星、雷欽隆、賴飛羆、羅浩榮、
曹承礎、胡述兆、黃為德、張善政、
王駿發
(四)請假人員: 李家同,李琳山,金際遠
(五)主席:許清琦 記錄:張美智
(六)報告事項:
中華民國資訊學會已經正式成立。請大家發揮團隊精神,分工合作。各委員會將採自由登記制,讓熱心之會員都有機會對本會之會務有所貢獻,增加向心力及參與感。
(七)選舉事項:
一、常務理事當選名單
李家同,林一鵬,許清琦,張進福,賴飛羆
二、常務監事當選名單:張善政
三、理事長當選名單:許清琦
(八)討論提案
1.案由:決定本會會址處所(含聯絡電話)案
決定本會會址為台灣大學資訊系館
地址為台北市羅斯福路4段1號
2.案由:聘任本會秘書長等工作人員案
決議
聘請 許舜欽 為祕書長
聘請 游淑芬 為會計
(九)散會
(一)時間: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二時
(二)地點:台灣大學資訊工程學系201室
(三)出席人員: 何正信、李德竹、林一鵬、林順喜、
梁明正、許清琦、黃興燦、楊竹星、
雷欽隆、賴飛羆、羅浩榮、曹承礎、
黃為德、金際遠
(四)請假人員: 李家同、李琳山、胡述兆、王駿發、
張善政、張進福
(五)主席:許清琦
紀錄:許舜欽秘書長
(六)報告事項:本會目前有團體終身會員一個(農業科學資料
服務中心)、團體會員三個(新增
工研院電通所、新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終身會員九個(新增
李炯三、楊神珠)、個人會員136人、學生會員15人。目前已寄發邀請國內資訊學域專長研究人員入會。即將寄信邀請國內資訊管理及圖書資訊專長研究人員入會。請各位理監事、會員亦能積極邀請同事、學生入會,謝謝。
(七)討論提案
1.案由:決定會員證、會旗樣式。
決議:先決定會員證、會旗之主要內容、美工之部份再請專家潤飾。
2.案由:組織工作委員會、推展會務。
決議:成立以下六個委員會
(1)會員委員會
(2)學術委員會 (研討會、資訊獎、資訊學報、書刊)
(3)國際關係委員會
(4)SIG 委員會
(5)標準委員會
(6)教育暨推廣委員會
由會員自由選擇至多二個委員會參加。
各委員會應接受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常務理監事會議
或理事長委辦之會務工作。通過委員會組織簡則如附件。
3.案由:聘請黃茂榮教授為法律顧問,吳萬鈞主任為顧問。
決議通過。
(八)臨時動議
聘請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校區劉炯朗教授為本會名譽理事。
決議通過。
(九)散會
(一)時間:1996, Feb. 10, 2:00PM
(二)地點:國立台灣學資訊工程學系系館201室
(三)出席人員: 許清琦,李家同,賴飛羆,張善政,黃興燦,何正信,李德竹,胡述兆,雷欽隆,金際遠,羅浩榮,曹承礎,梁明正
(四)請假人員: 張進福,李琳山,黃為德,林一鵬,王駿發,林順喜,楊竹星
(五)列席人員: 交大資科系主任:李嘉晃
台大電機系教授:陳永耀,郭斯彥
(六)主席:許清琦
紀錄:陳重輝
(七)報告事項:
本會目前有團體終身會員一個,團體會員七個(新增
資策會、電信研究所、叡揚資訊、訊光科技)個人終身會員11人(新增
蔡明志、盧銘新)個人會員188人,學生會員34人。請各委員會召集人在最近能召開委員會議,積極推動相關會務。
(八)討論提案:
(1)擬由本學會來主辦Taiwan GRE(簡稱TGRE)
決議:通過。並在學術委員會中,成立TGRE工作小組,擬定執行辦法。
(2)擬由本學會來幫忙舉辦1996 Asian Fuzzy Systems Symposium
決議:通過。由本會學術委員會在人力上支援辦理。
(3)擬由本學會來幫忙舉辦1997 Pacific-Rim Int. Sym. on Fault-Tolerant Systems
決議:通過。由本會學術委員會在人力上支援辦理。
(4)擬由本學會來主辦ICS'96 joint conferenc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Networking & Multimedia
決議:通過。由楊竹星理事負責規劃辦理。
(5)擬聘請交大電機暨資訊學院院長魏哲和教授為本會顧問,並列席理監事 會議指導。
決議:通過。
(6)審查1995本會決算。
決議:通過。如附件。
(九)散會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資訊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一、推廣資訊相關之工程,科學,管理,教育及其它學門之研究應用。
二、聯繫國際相關組織並推動學術及技術之交流。
三、促進國內社會資訊化。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的任務如下:
一、發行資訊相關之書刊。
二、舉辦資訊相關之研討會,講習,訓練,觀摩等活動。
三、研訂整理資訊之專有名詞,術語,符號及標準。
四、提供政府制定資訊相關政策之建議。
五、定期選拔表揚傑出資訊人才,論文及學生論文。
六、建立資訊相關人才資料庫。
七、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宜。
第五之一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要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六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行為能力,從事於資訊學研究與應用之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同意,並繳納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從事於資訊學研究教學與應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常年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學生會員:凡就讀於資訊學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在學學生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常年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但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擔任本會委任職務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壹仟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壹佰人,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貳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理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人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書面連署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常務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學生會員新台幣貳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學生會員新台幣參佰元.繳納十二倍常年會費者為終身會員。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章程經本會84年11月1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84年12月16日台(84)內社字第8483203號函准予備查。
會員通訊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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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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